福州城门镇一老板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未经审批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等,将废水直排到厂区外,超标排放污染环境。近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经营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1万余元。据悉,该案为福州首起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塑料印刷制板厂 超标排放致污染
2017年9月,仓山区检察院发现,陈某经营的塑料印刷制板厂涉嫌排放含镍、铜、锌、铬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遂向仓山区环保局提出对塑料印刷制板厂内存放的污染物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检察建议。
今年1月8日,陈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移送审查起诉,仓山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存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依照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相关规定对陈某环境污染侵权一案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定,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29日间,陈某承租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一厂房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主要从事印刷模板板坯电镀加工,该厂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陈某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期间,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区外环境。经检测,在该厂采集的废水中所含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555倍,重金属铜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82倍,锌、镍等也均超过标准。
涉案危险废物 已委托处理处置
11月5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17294元,其中37294元返还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剩余8万元由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应监督有关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告知法院。
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认罚,11月6日,被告人全额赔付生态修复费用,案件至此顺利执行到位。